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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赵**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赵**重婚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丁*、赵*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席法庭,被告人丁*、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在自己与祖*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被告人赵*在明知被告人丁*与祖*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二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丁*与祖*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赵*已取得祖*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赵*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祖*、孙*、杨*、张*等人的证言,盱眙县民政局关于丁*与祖*婚姻登记信息资料,被告人丁*妇检以及分娩医院登记信息,被告人丁*、赵*生育一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被告人赵*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与原配偶祖*就婚姻以及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原配偶祖*对被告人丁*、赵*均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赵*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赵**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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