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高维清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汪**、高维清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控诉被告人汪**、高维清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李**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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