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汪**、高维清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控诉被告人汪**、高维清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李**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梁*甲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某某、徐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汤*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陈*乙重婚一案刑事判决书
刘*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孔**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丁*、赵**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丁某某重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刑事判决书
黄*判决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