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吴某某以被告人孔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吴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