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吴某某以被告人孔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吴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