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臧*以被告人陈**重婚罪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陈*现下落不明。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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