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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自诉人包**诉被告人汤*重婚罪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包**及委托代理人谷珍芹,被告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指控:自诉人与万**(已因病去世)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5个女儿。万**与被告人汤*于1976年5月公开同居并生一女。1982年11月,自诉人向原淮**法院起诉追究万**、汤*重婚罪责,后此二人均书面保证一刀两断。2014年9月6日有人来家要求分割财产,自诉人才知道被告人与万**已进行结婚登记,并又生育一男两女。为证明上述事实,自诉人提供了原淮**法院相关卷宗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犯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与万金祥共同生活这么多年,自诉人是知道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包**与万**(2014年3月22日病故)于1963年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五个女儿。1971年被告人汤*与万**相识,1977年生育一女。1982年11月22日自诉人包**向原淮**民法院起诉万**与汤*犯重婚罪。汤*与万**于1983年1月21日及22日分别出具保证书,均承认重婚错误,并保证断绝往来。自诉人包**遂于1983年1月29日申请撤诉。期间原淮**民法院还于1983年1月27日以(83)民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协议:一、万**与汤*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废除;二、万**每月给付非婚生女汤**生活费10元,直至汤**十八周岁止。1983年2月起万**与被告人汤*又非法同居,后陆续又生育两女一子。1995年起被告人汤*与万**以夫妻名义居住在本市清河区富强村。2006年8月17日被告人汤*与万**在本市清河区领取结婚证书。

上述事实,自诉人与被告人当庭均不持异议,并有原淮阴县人民法院卷宗中起诉书、民事调解书、保证书、释放证明、淮阴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重婚受到指控,在保证不再犯的情况下仍继续与有妇之夫共同生活并领取结婚证,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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