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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陈*乙重婚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乙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扣除审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陈*甲明知被告人陈*乙(系新沂市合沟镇吴家村高某某妻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陈*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陈*甲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陈*甲、陈*乙在同居生活期间,先后于2012年11月28日、2014年4月12日生育一子(陈*丙)及一女(陈*丁)。

案发后,被告人陈**、陈*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窦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新沂市合沟镇卫生院超声报告单,被告人陈**、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陈*乙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陈*甲、陈*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陈*乙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陈*甲有坦白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乙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三、解除被告人陈*甲与被告人陈*乙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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