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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判决书正本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某某及上列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与沈某某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黄*和沈某某补领了结婚证。2014年2、3月份,被告人黄*与被告人金某某相识,后黄*告知了金某某其与沈某某尚未离婚的事实。2014年上半年至今,被告人黄*、金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15年3月5日,沈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黄*、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陈述,未到庭证人曹某某、金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词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金某某投案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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