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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甲以被告人李*乙、李*丙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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