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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某以被告人孙*、万*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现自诉人孙*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孙*、万*的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协调自诉人孙*某已与被告人万*达成离婚协议,现自诉人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孙*、万*的指控,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孙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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