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包*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方*诉被告人徐*、包*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徐*、包*犯重婚罪的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方*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徐*、包*的控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方*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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