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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汪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汪*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3月3日,被告人汪*与程*在江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2013年9月,被告人汪*与被告人赵*相识后不久即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10月起,被告人赵*明知被告人汪*已有配偶,但上述二被告仍以夫妻名义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村等地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一个女儿。

案发后,被告人汪*与被害人程*于2014年12月30日在鄱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汪*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收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证人杨*、姚*、马*、袁*、陈*、黄*、程*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汪*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汪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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