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乙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乙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乙及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甲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明知其有配偶的被告人陈*乙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本区学院路假日花园幢楼配套用房内。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陈*甲的妻子易*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陈*甲与易*清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同年6月19日,被告人陈*甲取得易*清的谅解。

2015年6月3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学院东路假日花园2幢内抓获被告人陈**、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陈*乙的供述、被害人易*的陈述、证人柳*、王**、王**、马*的证言、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谅解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陈*乙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甲、陈*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甲取得被害人易*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就上述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陈*甲、陈*乙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陈*甲、陈*乙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乙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