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周**以被告人周**、郑**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5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许人周**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