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范**以被告人夏**、林**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范**以被告人夏**、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自诉人范**以被告人夏**、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范**撤回自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吕某某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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