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杨*以被告人冯*、喻*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冯*、喻*的控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杨*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