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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赖银枝以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在未与妻子吕**(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离婚的情况下,与自诉人赖银枝于2010年4月1日登记结婚的行为属重婚,直至2010年8月5日与吕**离婚,其重婚行为终止。被告人王**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至自诉人赖银枝控诉之日已经过五年,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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