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张*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张*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乙,被告人陈**、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陈**与张*乙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并育有一子。后被告人陈**与其妻子张*乙关系不和,与被告人张*甲交往。被告人张*甲明知被告人陈**系有妇之夫,仍与其交往。2013年6月开始,二被告人在温岭市泽国镇凤凰城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7月生育一男孩。

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张**在二人居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乙的陈述,证人陈**、潘*的证言,台**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出院病案相关资料,婚姻登记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有配偶仍与被告人张*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甲明知被告人陈*甲有配偶而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二人生有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重婚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