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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张*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张*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张*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在有合法配偶、被告人张**在明知黄*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有坦白情节。同时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张**予以惩处,并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黄*、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害人陈*书面意见称被告人黄*、张*甲重婚罪情节恶劣,黄*在案发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从重处罚;黄*系新西兰籍人,应依法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自愿认罪,身患肾癌及膀胱癌,有二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和被害人陈*于1984年8月8日在香港新蒲岗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后全家移民新西兰。2000年左右,被告人黄*与被告人张*甲在浙江义乌结识。后黄*在已有配偶、张*甲在明知黄*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同居,并分别于2002年11月2日、2006年5月22日生育一女一子,后以夫妻名义居住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中央花园小区7幢4单元302室。

另查明,被告人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张**的供述,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张**、何*、姚*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学籍卡,学生基本信息,提取笔录,DNA鉴定书,人口信息,新西兰护照,抓获经过,结婚证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有合法配偶、被告人张**在明知黄*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基本条件,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对被告人黄*不宜适用驱逐出境。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张**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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