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吴某某自诉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吴某某控诉被告人董某某、李**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枞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至上诉人吴某某提起控诉时,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户籍地虽在安徽省枞阳县,但其长年在甘肃省兰州市居住,兰州市应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分别在甘肃省平凉市、兰州市;吴某某控诉董某某、李*某涉嫌犯重婚罪的犯罪地在兰州市。综上,二原审被告人的居住地或涉嫌犯重婚罪的犯罪地均不属原审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