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庞某某以被告人陈*、吕*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庞某某同被告人陈*、吕*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庞某某同被告人陈*、吕*自行和解,自诉人庞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庞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