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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重婚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了王*(另案处理),后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到刘某某家居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导致王*家庭矛盾。2014年1月,王*向太和县人民法院起诉与丈夫刘某某离婚,同年3月20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在刘某某家共同生活,并一同到甘肃省武威市务工,期间,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以控告状、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以王*家庭矛盾并非是其导致,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某因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且原判考虑刘某某有坦白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刘某某未提交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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