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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在没有跟王*离婚的情况下,与张**在本县横溪镇下徐村张**家中共同生活。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张**与张**在海南一家医院生下一女儿,之后两人返回横溪镇下徐村张**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7月4日,张**因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张**一人抚养女儿。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张*甲向仙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周*、张*乙、张*丙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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