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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的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陈*甲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庐江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陈*甲与黄某某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陈*甲的起诉。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陈*甲与黄某某在公众机构(深圳**民医院)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连州**计生办)公开以夫妻名义登记两子陈*乙、陈*丙的信息,其行为明显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陈*甲构成重婚罪。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陈*甲与黄某某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上诉人王某某二审期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陈*甲有重婚行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陈*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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