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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及其辩护人陈**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况*与鲁*(已判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双方交往并致被告人况*怀孕。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况*明知鲁*已婚并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鲁*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合肥市等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同年8月3日生下孩子。双方共同生活至2014年元旦,被告人况*因与鲁*为孩子被抱养、经济纠纷等原因产生矛盾,被告人况*离开不再与鲁*同居生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况*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况*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况*构成重婚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况*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悔罪,且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困难,故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况*(化名李*)与鲁*(已判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并交往,后双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被告人况*怀孕。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况*明知鲁*已婚并有家庭的情况,仍与鲁*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合肥市等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同年8月3日生育一女孩。2014年元旦,被告人况*因与鲁*为孩子被抱养、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分手。

2015年4月8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安徽省淮北市火车站候车室将被告人况*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租房证明、结婚证书、新生儿疫苗接种证、合影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曹*、肖*、段*、宋*、陈**、陈**、鲁*的证言、被害人黄*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明知鲁*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况*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况*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先行羁押的2日,应予折抵刑期。被告人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况*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应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况*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扣除被先行羁押的2日,至2015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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