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章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盛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章某某因缺乏罪证而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本院说服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章某某因控诉的事实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