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徐**重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与马*乙于1992年6月2日在云南省登记结婚。2009年前后,被告人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杨*认识。被告人杨*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跟随被告人徐*来到本县,与徐*在位于本县广度乡王田村洋坑3号的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2月生育一名女孩。被告人徐*在与杨*生育女儿后得知杨*有丈夫且尚未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一年多。2013年10月份许,被告人杨*带着女儿离开。

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徐*在路桥找到被告人杨*,双方因女儿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在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处理该纠纷时,被告人徐*、杨*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甲、陈*、马**等人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徐*在明知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杨*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杨*、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