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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严*在明知卢**(已判刑)有妻子的情况下,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公开在东阳画水、南马等地同居生活。2013年4月2日,被告人严*经医院检查,已怀孕十二周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刘**、王*等人的证言,超声诊断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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