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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南自诉杨**、钟顺学重婚罪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南起诉杨**、钟**重婚罪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立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南上诉称:一、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杨**、钟**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杨**、钟**应给予上诉人精神赔偿8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在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所诉事实,一审法院以不具备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在具备起诉条件后再行起诉。因本案二审系程序审,解决的是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上诉人朱**二审中以有证据为由要求依法追究杨**、钟顺学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人赔偿其精神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此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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