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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峰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诉被告人司*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利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张*以原判量刑偏轻,原审被告人司*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代理人刘*、上诉人司*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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