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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以被告人陈*、林*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经本院通知补正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后,于同月18日向本院进行了证据补正,并表示已补充证据完结。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陈*于2013年4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10月15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自诉人发现被告人陈*常到凌晨三、四点回家,自诉人好言相劝未果,双方发生争执,2014年5月,自诉人又与被告人陈*争吵后回娘家生活。2014年6月,被告人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2015年4月,自诉人得知被告人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了解得知被告人陈*与被告人林*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9月12日生育一子。自诉人向本院提供了东关村关于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本院收件后,依法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u0026amp;ldquo;有配偶而重婚u0026amp;rdquo;,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u0026amp;ldquo;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u0026amp;rdquo;,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综观本案自诉人赵*提起被告人陈*、林*犯重婚罪的自诉,其提供的证据最多仅能证明被告人生育子女情况,无法证明二被告人实施了重婚的行为,其自诉缺乏罪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赵*对被告人陈*、林*的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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