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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9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与建阳市小湖镇秦溪村村民范某某在建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6日又与建瓯市南雅镇鲁口村村民魏某某在建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27日,范某某到建瓯市公安局南雅派出所报案称邱某某有重婚行为,同年6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到建瓯市公安局南雅派出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表、结婚证照片及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建瓯市公安局南雅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范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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