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控诉孔**、岳志法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龚**以被告人孔**、岳志法犯重婚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龚**控诉被告人孔**、岳志法犯重婚罪,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足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龚**对被告人孔**、岳志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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