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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刘**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漳州市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漳州市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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