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曾某以被告人徐**重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徐*归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自诉人曾*与被告人徐*达成和解,自诉人曾*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曾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曾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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