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建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左*与王**登记结婚。2014年8月7日经莱西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3月26日,左*在未与王**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郭*香登记结婚。2012年7月31日,左*与郭*香离婚。离婚后,左*与郭*香仍共同生活至案发。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之行为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左*与王**登记结婚。2014年8月7日经莱西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3月26日,左*在未与王**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郭*香登记结婚。2012年7月31日,左*与郭*香离婚。离婚后,左*与郭*香仍共同生活至案发。
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重婚事实。
还查明,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左*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于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王**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