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芦**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郭**以被告人薛*、芦**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郭良传以被告人薛*、芦**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发现其控诉缺乏罪证,且自诉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不出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郭**对被告人薛*、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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