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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仁杰犯骗取贷款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陈**、史**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狱官强、宋**,罪犯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庞**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庞**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庞**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根据报送材料,不足以证实其确无财产履行能力,故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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