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菏泽**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菏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鲁刑四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州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犯故意杀人罪、重婚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王**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