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邹*以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案中止审理。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自诉人邹*提出申请,称已有新的证据,且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已回其自家居住,申请恢复审理,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邹*控诉被告人王*犯重婚罪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邹*对被告人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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