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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人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泗县草沟镇夏庙村村民郭*与妻子姜*(已判决)于199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因感情不和,姜*于2004年离家出走,与夏庙村村民被告人胡*在明光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生育两名子女。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胡*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被告人胡*系自首,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泗县草沟镇夏庙村村民郭*与妻子姜*(已判决)于1998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因感情不和,姜*于2004年离家出走,与夏庙村村民被告人胡*在明光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生育两名子女。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胡*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姜*等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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