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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被告人伍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胡某某,后两人共同居住在莆田市仙游县;1993年至1998年间,两人先后生育三个子女。2007年6月1日,伍某某与胡某某补领了结婚证。2010年初,被告人伍某某在泉州务工时认识了泰宁籍的丁*甲,后两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2011年12月4日,伍某某在泰**医院产下一子丁*乙。此前被告人伍某某向丁*甲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直至2014年3月,因丁*乙需上户口,伍某某才将此事告知丁*甲,取得其谅解。2014年4月28日伍某某与胡某某协议离婚,同年5月4日伍某某与丁*甲领取结婚证。经鉴定,丁*乙与伍某某、丁*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伍某某自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丁*甲、丁*丙、丁*戊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和出生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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