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以潘**、屈井英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指控潘**、屈井英犯重婚罪,因自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控诉潘**、屈井英犯重婚罪证据不足。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司峰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季*甲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查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朱*南自诉杨**、钟顺学重婚罪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徐**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许*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胡*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林*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龚**控诉孔**、岳志法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