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以潘**、屈井英犯重婚罪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以潘**、屈井英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指控潘**、屈井英犯重婚罪,因自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控诉潘**、屈井英犯重婚罪证据不足。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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