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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徐**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徐**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利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徐*不服,均以各自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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