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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三明**民法院审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增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九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增的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51600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许*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代理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增及其辩护人曾献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增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明**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明**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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