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余**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告人王**、姚*记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俩被告人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缺乏罪证。现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