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邢某某、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以相关证据无法调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