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陆*以被告人毕*雷犯重婚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自诉人陆*于2014年12月15日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陆*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撤回自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陆*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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