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曹**以被告人邓**、陈**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曹保术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曹保术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