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自诉人王**诉原审被告人杨**、李**犯重婚罪一案,武**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5)武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宣判后,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自诉人王**诉杨**、李**犯重婚罪,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