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冯某以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冯某以与被告人王*达成和解,自愿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其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冯*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